中央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一、资金来源

中央林业补助资金是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林业建设的补助资金,主要包括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林业补贴、森林公安经费、国有林场改革补助等。

二、分配方式

中央林业补助资金的分配采取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其中,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林业补贴等公共支出采用因素法分配,按照各地森林资源状况、林地面积、生态公益林面积等因素进行分配;林业发展项目等专项支出采用项目法分配,按照项目申报、评审、批复等程序进行分配。

三、使用范围

中央林业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1.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用于补偿国有林场、国有林区等单位对生态公益林的管护费用,以及集体和个人所有生态公益林的管护费用;

2. 林业补贴:包括造林补贴、抚育补贴、森林防火补贴、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贴等;

3. 森林公安经费:用于保障森林公安机关正常运转的支出;

4. 国有林场改革补助:用于支持国有林场改革和国有林区改革的支出。

四、申报与审批

中央林业补助资金的申报与审批程序如下:

1. 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补助金额和申报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

2. 评审结果报送财政部和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3. 财政部和相关主管部门对评审结果进行批复,并按照批复意见下达补助资金;

4. 补助资金的使用和实施情况由各省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

五、监督与检查

中央林业补助资金的监督与检查工作由各省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同时,财政部和相关主管部门也将对补助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和审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和纠正。

六、处罚与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将面临财政部门的处罚,包括暂停或取消补助资格、追回补助资金等。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政部和相关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各省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